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等相关设施的,最高将被罚5万元;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发文,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信息服务】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办法》是2020年河南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也是河南防震减灾领域第2部省政府规章。啥是地震预警?《办法》指出,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通信传输系统、信息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预警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提高地震预警工作水平。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或者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地震预警工作。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
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单位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或者设施,符合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鼓励其他地区的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核设施、大型水库、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石油化工、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方可正式运行。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预警事关我们每个人,意义重大。《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地震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