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情况的监督检查
时间:2021-01-05 15:00:00来源:
实施机构 |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宣传教育中心、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备注 | 属地管理为主 |